采购目录明细 | 单价限价(最高) | 数量 | 总限价(最高) | ||||
|---|---|---|---|---|---|---|---|
| 28,000 元 | 1 套 | 28,000 元 | ||||
采购目录明细 | 单价限价(最高) | 数量 | 总限价(最高) | ||||
|---|---|---|---|---|---|---|---|
| 28,000 元 | 1 套 | 28,000 元 | ||||
一、服务期、地点、实施时间及验收方式
1.服务期:质保期一年。
2.服务地点: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指定地点。
3.实施时间:30个日历日。
4.验收标准: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要求进行验收。
二、报价要求
竞采本次报价为人民币报价,报价不能为负数。报价须包含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服务费、人工费及提供服务所需的设备或货物购买(制造)费、辅材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及各种应纳的税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任何费用。
三、付款方式
1.采购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成交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开州区支行营业部,50001223900050201166)。在质保期内严格履行合同且无任何质量问题,质保期满且经采购人主管科室及使用科室验收合格后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2.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质量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需于30个工作日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本公司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按采购人付款流程完成付款审核后30日内向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支付合同成交总金额(特殊情况除外)。
四、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均应向未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误,不属于违约。
五、合同生效条件
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伍份,采购人肆份,成交供应商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的效力。合同包含的附件、采购文件、报价文件和特殊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提请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3.其他: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该项合同所列货物以任何形式转包他人。
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2、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异议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补遗方式对异议进行答复。
4、对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恶意中标或中标后不履行服务承诺等不良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扣除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直接列入“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