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目录明细 | 单价限价(最高) | 数量 | 总限价(最高) | ||||
|---|---|---|---|---|---|---|---|
| 93,400 元 | 3 年 | 280,200 元 | ||||
采购目录明细 | 单价限价(最高) | 数量 | 总限价(最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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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400 元 | 3 年 | 280,200 元 | ||||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服务期限为3年。除非本合同服务期未按规定被提前终止。如遇政策变化需提前终止,采购方提前15天书面通知供应商,合同自动作废。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两江新区礼环南路102号)
1.电话咨询
供应方应当为采购方提供技术咨询电话,解答采购方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方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现场响应
采购方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供应方应在15—30分钟内响应,在2—4小时内到达器材安装地,如因未能事先预见的原因(包括没有完成服务所需的零部件)而使被派遣的供应方技术人员不能一次通过上门服务完成所需维保服务的,则供应方承诺将视情况尽可能采取有效及快捷之措施以便在最快的时间内完成维保服务。
无紧急情况下,所有服务原则上将在正常办公时间提供,如遇特殊情况在非工作时间段需要服务保障的,采购方提出请求后,供应方应妥善安排,必须保障正常生产。
3.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应配备品牌型号中对应机型的专业维修工程师,工程师须每月不定期进行巡检,并在现场储备常用的原厂耗材及零配件。
4.服务期满后,采购方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供应方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以优惠价格继续提供上门维保服务。
1.采取按量收费法:即最终报价表确定的单价乘以该读表周期内发生的实际印量。每周期末尾复核设备中打印机印量纸张读数,双方在抄数表上签字确认,按照最终报价收费标准,计算出每周期结算费用,依据周期读取印张量据实结算。
在每个读表周期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供应方自行核对设备的读数,并以此为基础,就该读表周期的费用向采购方进行申报结算(对于供应方技术人员为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印数不计入双方结算的印量)。供应方可在其认为必要时以合理方式对采购方所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包括在安装地对读表数和器材进行检查)。除采购合同另行约定外,设备中计数器所显示的读数即为项下打印量的初始读数,采购方应承诺所有器材上面所显示的印量都不会被篡改或涂改。
2.付款方式:采购方应在收到供应方申报费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供应方出具结算意见,供应方收到结算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结算金额向采购方提交付款申请及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采购方自收到前述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按结算金额履行付款义务。
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2、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异议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补遗方式对异议进行答复。
4、对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恶意中标或中标后不履行服务承诺等不良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扣除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直接列入“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公开曝光。